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周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勇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勇同何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乘坐周勇朋友魏某某(音)驾驶的川A70QL6号轿车前往叙永县盗窃摩托车,次日凌晨到达叙永县叙永镇后,三人便开始物色盗窃目标,并由周勇使用螺丝刀等工具同黄某某在叙永县叙永镇西大街邮政储蓄银行附近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此的一辆白色摩托车。随后,周勇驾驶盗窃的摩托车,何某某、黄某某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川A 70QL6号小车沿国道321线返回泸州。事后,周勇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黄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垚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勇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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