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周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0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移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被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同年10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3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移送本院管辖,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韶山市韶山乡韶山村,从楼顶天窗口进入被害人章某乙家,盗得人民币326元以及价值人民币86元的“精白沙”香烟6包、“黄芙蓉王”香烟1包。
2.2020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窜至本市昆仑桥服装市场,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5栋“三合佰诚”服装店内,盗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796元,并将该店内三个摄像头损坏。
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三合佰诚”服装店主彭某某的损失2054元。取得了被害人章某乙和彭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到韶山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收款收据、谅解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乙、彭某某、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6.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燕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关押于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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