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周勇与被害人皮某某认识后,于同年10月份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周勇虚构女儿生病缺钱、去外地培训费用、购买公司原始股票、请人吃饭费用等理由向皮某某要钱,共骗取皮某某人民币547900元,用于个人挥霍。2018年12月,周勇被皮某某发现骗钱的行为后,退还皮某某38000元。
2019年10月5日13时4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境内的**宾馆**房间内抓获周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手机;
2.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皮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勇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勇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勇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海潮
附:
1.被告人周勇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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