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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勤忠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123

被告人周勤忠,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乡**村民委员会**村。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勤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时15分,被告人周勤忠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个旧市**乡**村村道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官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送医途中死亡;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受钝物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面部受钝物撞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勤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6mg/100mL。

经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勤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周勤忠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尸体、车辆技术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周勤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勤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勤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勤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园满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勤忠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乡**村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598736****;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散装材料一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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