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华建,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周华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0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华建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华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周华建伙同仲某某、朱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沭阳县**街道**路**网吧内,采取强行拉拽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文某某带上一辆白色轿车,后开车带至沭城街道沂河淌九孔闸、南湖街道等处,期间仲某某多次对被害人吴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吴某某头面部受伤,整个拘禁过程约2小时左右。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华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华建及同案关系人仲某某、朱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华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华建与同案关系人仲某某、童某某、朱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华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华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华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华建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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