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周华林,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华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周华林与工友刘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建筑工地生活区因事发生争执,刘某某等人对周华林进行殴打。周华林跑回宿舍取刀并返回现场,与刘某某再次发生打斗。过程中,周华林持刀刺伤刘某某左胸部、左股,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周华林伤情为轻微伤,刘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左心房后壁及左肺上叶导致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华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林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征
代理检察员:王晓婷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华林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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