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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华秀、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周华秀,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大道**号**路**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8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华秀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周华秀组织李某甲、李某乙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玩“三十二”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的场所设在**镇**村委会**村**号系黄某甲家中,赌博所用的桌子、椅子及骰子等赌博工具系黄某甲提供,周华秀、黄某甲共同收取斗子钱,从中抽头渔利达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朱某某、何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华秀、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华秀、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秀、黄某甲合伙,由周华秀负责邀集他人,黄某甲提供场地、赌具,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两人共同收取斗子钱,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周华秀、黄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华秀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周华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华秀、黄某甲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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