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周卓,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7********,汉族,大专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辩护人陈晓鹏,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晴,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住湘潭市**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辩护人殷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珏,曾用名欧阳昌,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卓、廖晴、欧阳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雍某某、翟某某(均另案处理)组建以汇诚APP炒股软件为作案工具的诈骗团伙,被告人周卓、廖晴、欧阳珏先后加入该团伙,负责拉客户、聊天,并控制一些微信小号在投资群里烘托造势,诱骗被害人投资。至2019年5月底,该团伙从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处诈骗人民币,数额共计10408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卓、廖晴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出境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欧阳珏在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投案。到案后,周卓、廖晴、欧阳珏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周卓的近亲属周某某代其退缴违法所得41000元;同日,被告人廖晴的近亲属廖某某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8600元;同月27日,被告人欧阳珏的近亲属欧某某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汇诚APP软件相关截图资料、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卓、廖晴、欧阳珏的供述和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卓、欧阳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卓、廖晴、欧阳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虚假网络平台,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卓系主犯,廖晴、欧阳珏系从犯;周卓具有坦白情节,欧阳珏具有自首情节,周卓、欧阳珏均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周卓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欧阳珏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均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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