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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卫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卫华,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卫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卫华,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卫华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19年11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20年1月2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20年4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周卫华经人介绍认识陈某甲并借钱给陈某甲,以此获取高额利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周卫华认为有利可图,遂产生向他人借款,再借给陈某甲,从中赚取利息差的想法。2016年1月起至2017年9月左右,被告人周卫华通过口头宣传以高息引诱向周围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共向周某甲、朱某甲等2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23.670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息共计人民币2397.1719万元(其中与集资参与人杨某甲、苑某某、黄某某、朱某乙等人结清本金之外,支付上述四人利息人民币198.9484万元),至目前尚有本金人民币625.4474万元未能归还。具体集资参与人及归还情况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周某甲、徐某某夫妇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已归还本息2.732万元,造成损失32.268万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朱某甲、吴某甲夫妇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56.1002万元,已归还本息850.956万元,造成损失205.1442万元。

3.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杨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已归还本息73.385万元,造成损失32.615万元。

4.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宋某甲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3.633万元,已归还本息50.34万元,造成损失53.293万元。

5.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周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已归还本息5万元,造成损失13万元。

6.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杨某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6万元,已归还本息46万元,造成损失44.6万元。

7.2017年5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左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造成损失40万元。

8.2017年2月,被告人周卫华向陈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造成损失10万元。

9.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吴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93.065万元,已归还本息171.706万元,造成损失121.359万元。

10.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高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造成损失15万元。

11.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姚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已归还本息4.65万元,造成损失5.35万元。

12.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宋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造成损失4万元。

13.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周卫华向钱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7.85万元,已归还本息59.0518万元,造成损失18.7982万。

14.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曹某甲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万元,已归还本息7.06万元,造成损失9.94万元。 

15.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周某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7.4万元,已归还本息165.82万元,造成损失1.48万元。 

16.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曹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1.42万元,已归还本息52.82万元,造成损失18.6万元。

17.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杨某甲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35.3499万元,本金已结清,另支付利息152.5751万元。      

18.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周卫华向苑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7.8万元,本金已结清,另支付利息36.58万元。

19.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卫华向黄某某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5万元,本金已结清,另支付利息6.78万元。

20.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周卫华向朱某乙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0.5528万元,本金已结清,另支付利息3.7153万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卫华被传唤归案,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流水、贷款材料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周某丙、曹某乙、杨某甲、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周某甲、朱某甲、吴某甲、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卫华的供述与辩解;

5.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通分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卫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佳丽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周卫华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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