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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卫国诈骗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周卫国,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卫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周卫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卫国,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卫国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冒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谎称将该公司的“**大厦”工程的消防、水电、土建等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于某某等人组织施工,后以其工程需打点、缴纳保证金或借款等为名,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所获赃款被其用于支付私人房租及个人挥霍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周卫国于2014年9月7日,以工程需打点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得秦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卫国于2014年12月25日,冒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谎称将该公司的“**大厦”工程的水电项目发包给被害人秦某某组织施工,以工程需30万元设计费为由,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21万元。

2.被告人周卫国于2015年1月间,冒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通过黄某某居间介绍,谎称将该公司的“**大厦”工程的水电、土建项目发包给被害人于某某组织施工,再以缴纳保证金为名,骗得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6万元,后经被害人于某某催讨,于2015年底退款人民币2万元。

3.被告人周卫国于2015年3月间,冒充江苏**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谎称将该公司的“**大厦”工程的消防、水电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李某某组织施工,同月30日,以缴纳保证金为名,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后经被害人李某某催讨,于2016年初退款人民币4万元。

4.被告人周卫国于2015年9月8日,以交工程保证金为由,以“借款”并许以高利息为名,骗得朱某某人民币80万元,后经朱某某催讨,先后四次退款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顾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秦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捷

检察官助理:聂彭飞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卫国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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