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卫平受贿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卫平,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60********,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珙县人,原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珙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原珙县发改局**,住珙县巡场镇****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珙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卫平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卫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二次退查重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周卫平利用担任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珙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珙县发改局**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余某某、何某华、吴某某等25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76.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06年5月左右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七次非法收受珙县**煤厂业主余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2006年4月左右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九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煤矿、**厂业主何某华现金共计人民币116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技改扩能、水泥厂异地技改迁建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3.2006年5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九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主业吴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8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4.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五次非法收受珙县**附属煤矿、**煤矿业主李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5.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二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高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2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资源整合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6.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赵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38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技改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7.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二次非法收受珙县**煤厂业主银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技改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8.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三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煤矿业主黄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7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技改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9.2006年9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非法收受珙县巡场镇龙潭沟煤矿业主何某金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0.2006年4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非法收受珙县流水岩煤矿业主罗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2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1.2006年5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二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煤矿业主李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2.2006年5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三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李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39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证件续期后验收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3.2006年4月左右至2008年6月左右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李某丁现金共计人民币36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证件续期、煤矿扩大规模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4.2006年5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九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煤矿业主刘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23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5.2006年上半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珙县营盘煤矿业主曾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资源整合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6.2006年5月左右至2007年3月左右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黎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7.2006年9月左右至2007年11月左右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八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王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资源整合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8.2006年9月左右至200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秦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煤矿证件续期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19.2006年7月左右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珙县**矿业主赵某乙刚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0.2006年4月左右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1.2007年春节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煤矿安全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黎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为其在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中心平台托管、煤矿监控设备安装、提高托管费用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2.2007年6月左右至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吴某丙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为其在煤矿整改中不被关闭、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3.2006年8月左右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煤矿、**煤矿业主冯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煤矿安全事故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4.2007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珙县**采石厂负责人刘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为其在采石厂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25.2006年8月左右至2007年5月左右期间,被告人周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珙县**煤矿业主李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其在煤矿日常安全检查的批准整改、复工复产等过程中谋取利益。

另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周卫平接监察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作如实供述;当日,监察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周卫平现金人民币1.23万元。2019年9月2日至9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周卫平主动配合监察机关退缴赃款36.0008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卫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7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卫平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宗杰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