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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卫祥盗窃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周卫祥,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5********汉族,文盲,无业,住泗阳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周卫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8年9月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4年9月29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押回重审,于2015年3月1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周卫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卫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卫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卫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时许,被告人周卫祥至泗阳县**镇**路**楼下被害人何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超市内香烟30余条及现金80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335元(不含未经鉴定的香烟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卷烟价格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卫祥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卫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卫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卫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卫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卫祥被监视居住于泗阳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电话:1537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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