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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周卿,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卿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博彩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息2%至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分别向季某甲、金某某、韩某某、吴某甲、曾某某、吴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叶某甲、季某乙、赵某某、杨某甲、洪某某等21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35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博彩网站购买彩票、投资政府采购项目及支付借款利息等。截至案发,归还本金44万元,支付利息327.1129万元,核减本息后,尚有663.8871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宾采购项目表、游戏账号统计表、银行转账记录截图、中国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泰隆银行明细对账单、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借款协议、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户籍信息等;

2.证人季某甲、何某某、袁某某、金某某、韩某某、杨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王某某、曾某某、吴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叶某甲、周某某、邱某某、叶某乙、吴某丁、徐某某、吴某戊、

程某某、黄某某、季某丙、陈某某、饶某某、叶某丙、雷某某、季某丁、季某乙、赵某某、吴某己、杨某甲、洪某某、蔡某某、沈某某、叶某丙、龚某某、吴某庚、洪某甲、洪某乙、金某某、叶某戊、温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卿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博彩平台录屏刻录光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查数据、**(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查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等。

(二)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199月份,被告人周卿虚构“虚拟矿场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如项目投资成功将获得月息15%至35%的高额回报,如不成功则以月息5%的高额利息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季某甲传播集资信息,继续向金某某、吴某甲、曾某某、吴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叶某甲、周某某、叶某乙、徐某某、季某丙等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博彩平台购买彩票等。在季某甲询问项目进程时,周卿伪造《关于合作投资矿场协议》骗取其信任。截至案发,未归还任何本金及支付利息,致使集资款项未能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矿场项目表、《关于合作投资矿场协议》、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所手机截图照片、工商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截图等;

2.证人季某甲、李某某、钟某丙、江某某、莫某某、温某乙、陆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吴某甲、曾某某、吴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叶某甲、周某某、叶某乙、徐某某、季某丙等被害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卿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卿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  丽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卿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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