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友军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周友军,乳名泉国,绰号“老贾”,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东营市垦利区**镇**村,住**村。1991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9月27日减刑释放;2011年5月23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后在逃,同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6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以上七人已判刑)等人到胜利油田鲁胜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以下简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内原油14吨,含水16%,纯油11.76吨,价值32058.9元,并通过秦迎(已判刑)销赃至东营正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正荣公司”)。

2.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D373-22号储油罐内原油8.3吨,含水分别为19%,纯油6.723吨,价值18327.57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3.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内原油10.5吨,含水16%,纯油8.82吨,价值22682.04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4.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内原油14.1吨,含水16%,纯油11.844吨,价值30458.7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5.2016年11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先后盗窃D373-26号储油罐、D373-22号储油罐内原油14.3吨,含水分别为19%,纯油11.583吨,价值29787.54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6.2016年12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内原油13.6吨,含水14%,纯油11.696吨,价值34429.7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7.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周凯凯、郭国强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西侧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26号储油罐内原油14.2吨,含水14%,纯油12.212吨,价值35948.7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8.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周友军伙同秦炳奎、王亮亮、朱立伟、周俊峰、王增强、郭国强、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到鲁胜公司鲁平采油管理区北偏东约2公里处的井场,盗窃D373-19号储油罐内原油15.5吨,含水25%,纯油11.625吨,价值36206.53元,并通过秦迎销赃至东营正荣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友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友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友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友军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友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红梅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周友军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