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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友建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65号

被告人周友建,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1999年3月3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1月22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友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友建进入重庆市渝北区**路**小区**栋**被害人夏某某居住的员工宿舍内,趁夏某某睡着之机,将一部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887元的iPhone XR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某。

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周友建进入重庆市渝北区**街**号**楼被害人丁某某(系残疾人)的租赁屋内,趁丁某某睡着之机,将一部价值1538元的华为Nova5 pro手机盗走。4时许,周友建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单元**撬门入室,趁被害人顾某某、李某某睡着之机,将李某某一部价值230元的vivo X6D手机和顾某某一部价值185元的OPPO A53m手机盗走。

2020年6月11日4时31分许,被告人周友建被抓获归案,并从周友建身上依法查获螺丝刀、手套、被盗的华为Nova5 pro、vivo X6D、OPPO A53m手机等物品。查获的3部手机公安机关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通讯销售票、残疾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丁某某、顾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友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抓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友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益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周友建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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