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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双双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双双,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双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5时22分许,被告人周双双饮酒后驾驶一辆鄂S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S6****挂号车,从广惠高速公路白花入口上高速往汕头方向行驶,后发现方向错误而在亚婆角出口处调头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惠高速公路西41公里+500米处时,车辆突然停在该处快车道上。此时,被害人张某甲驾驶一辆粤NB****号小型汽车搭载母亲苏某某、妻子王某某及女儿张某乙从汕尾往广州方向行驶,碰撞到周双双停在快车道上的挂号车后侧右部并在滑移过程中与道路北侧护栏发生二次碰撞,造成驾驶人张某甲、乘客王某某、张某乙三人当场死亡,乘客苏某某轻伤一级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双双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周双双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54mg/lOOmL。经认定,被告人周双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苏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当日6时57分许,被告人周双双在广惠高速公路乌塘出口与324国道交汇处路口打电话报警并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双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双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20年2月7

附: 

    1.被告人周双双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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