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发林,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2005年11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6日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发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发林溜门进入慈溪市胜山镇胜东村后房丁南路**号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高某某、陈某某发觉,后被当场扭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口罩1只、手套1只;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照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发林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发林实施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周发林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发林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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