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周叶润,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沭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周叶润曾因盗窃,于2004年11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又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11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又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于2007年1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又因犯诈骗罪,2007年4月2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又因犯诈骗罪,2011年1月2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26日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8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周叶润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叶润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姜某某、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周叶润以进京信访为名,强拿硬要汤涧镇党委副书记姜某某现金2500元。
2.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周叶润以进京信访举报为名,强拿硬要汤涧镇大李村支部书记夏某某现金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叶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叶润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叶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叶润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叶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叶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叶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检察官助理:谷子青
2020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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