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周吉波,小名周老四,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孝贤,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孝忠,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又名杜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等5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周吉波与被告人杨孝贤为谋取非法利益,相互邀约,伙同被告人杨孝忠,购买加工烟丝设备,租用罗某乙房屋加工烟丝,以每斤一元左右的价格向种烟农户收购烂烟叶,由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加工成烟丝约1万多斤。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将烟丝运往广东销售,获款133975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杨孝忠继续从农户手中购买烂烟叶,由被告人杜某等人加工成烟丝约5吨,准备运往外地销售,后因春节、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一直未销售。2020年3月3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织金县**镇**村一乡间公路上将已装车的5000余公斤烟丝查获,经称量,共计5060公斤,并现场抓获被告人杨孝贤、杨孝忠。在罗某乙家中查获烘丝机一台、切丝机一台,被告人杨孝贤、杨孝忠私自加工的烟丝4000余公斤。经称量,共计4230公斤,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估价,查获的烟丝5060公斤,价值人民币407674.08元,查获的烟丝4230公斤,价值人民币340802.64元。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计算,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等人用于生产烟丝的切丝机、烘丝机价值人民币414.81万元。五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贵A2****面包车一辆、9290公斤烟丝、切丝机一台、烘丝机一台、账本2个、纸质记账资料7张;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记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关于对开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丝进行价值计算的回复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郑某某、杨某丙、罗某乙、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杨孝忠、杜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孝贤对扣押烟丝称量结果、生产烟丝设备、账本及储藏烟丝的现场指认图片;证人常某某对运输烟丝的现场指认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杨孝忠、袁某某、杜某主观上为故意,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周吉波非法经营数额541649.08元、杨孝贤、杨孝忠非法经营数额882451.72元、袁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33975元、杜某非法经营数额407674.08元,生产烟丝的设备价值人民币41481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杨孝忠、袁某某、杜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吉波、杨孝贤相互邀约,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杨孝忠、袁某某、杜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丹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周吉波现押于开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孝贤现住其家中,电话1325784****;被告人杨孝忠现住其家中,电话1868578****;被告人杜某现住其家中,电话1878662****;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其家中,电话1976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物证贵A2****面包车一辆、切丝机一台、烘丝机一台、赃物9290公斤烟丝、书证账本2个、记账资料7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罪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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