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周后祥,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9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后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易某某、段某某(已抓获归案,正在侦查中)租用被告人周后祥位于新邵县**镇**村**组**号房屋为生产场地,由段某某提供加工所需的草莓干、榛子、扁桃仁、腰果等原材料及印有“沃隆牌每日坚果”的内外包装袋盒、印有“沃隆牌每日坚果”的干燥剂等材料,由周后祥帮段某某雇佣刘某某、郭某某等人负责加工。生产出的成品由段某某定期到周后祥处提取,段某某按每箱2.5元的价格向周后祥支付加工费。段某某提取货物后,交由易某某负责网上销售、网上提取和支付部分材料款,销售价格为65元左右。经查,周后祥所生产的沃隆每日坚果产品与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沃隆牌每日坚果是同一产口、使用同一商标。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实其公司所属“沃隆”商标证实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4月28至2024年2月27日,其公司使用的“沃隆”品牌相关包装材料未授权给周后祥等人生产、使用。从2018年5月底至7月24日期间,周后祥在其家为段某某生产假冒、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商品沃隆每日坚果6000箱左右,非法经营数额达39万余元。
2018年9月28日周后祥主动到新邵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户籍资料;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段琼德的供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后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后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黎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后祥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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