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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启发故意伤害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启发,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米易县**乡**村**号,捕前住米易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06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暂缓执行)。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启发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启发和被害人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3月6日离婚,但离婚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米易城南出租房。2020年3月20日晚,周启发到迷易湖宾馆302房间找朋友玩耍,23时许刘某某打电话给周启发询问所在位置,后刘某某骑电瓶车到迷易湖宾馆将周启发接走。二人行至米易县攀莲镇城南幼儿园门口处时发生争吵引发打架,刘某某用砖头将周启发左额头打伤,周启发便用拳头击打刘某某面部、头部,将刘某某打到在地并用脚踢刘某某。后周启发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刘某某打伤。民警赶到现场后,联系米易县人民医院急救医务人员将二人送到医院救治。2020年3月23日16时5O分,被害人刘某某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3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钝性暴力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刘某某幼时被他人打伤头部,尸体解剖时发现其右颞见6.8×4.0cm颅骨缺失(陈旧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启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启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启发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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