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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启富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12号

被告人周启富,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7********,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启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启富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村4号附32号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誉多便利超市”门外,使用木棍将超市卷帘门撬开进入门市,从收银台内盗走一条硬中华牌香烟、两条黄鹤楼牌硬大彩香烟、两条黄鹤楼牌峡谷情香烟、一条宽窄牌香烟、两条天子牌香烟、一条阿诗玛牌香烟。后周启富又进入超市休息室内,将一女士挎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31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824.2元。

2020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周启富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菜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视频截图、进货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启富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 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启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启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24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启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启富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启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启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10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周启富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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