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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喜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号,现住址宜章县**镇安康小区**栋**单元**楼。因犯盗窃罪,2012年3月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2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湘******长安牌面包车前往广东汕头潮阳区**镇装运假烟。2月17日早上8点许返回宜章县,并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租用的车库内。2月18日18时许,该批假烟被宜章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查获,共收缴香烟1501条。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375250元。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1501条假冒香烟;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件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核价表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7.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和未取得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宜章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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