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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国华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周国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乡**村**号。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2019年4月28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2019年10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20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国华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电信大楼对面的便利店,拉卷帘门潜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店内的散装香烟十余包。    

2、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国华行至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远东路185号便利店,拉卷帘门潜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店内的人民币600元,红利群、蓝利群、七匹狼等品牌的香烟八、九条及利群、黄鹤楼、中华等散装香烟十余包。事后,被告人周国华将窃得的整条香烟贩卖给黄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470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周国华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横河村上宅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周国华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收条、烟草指导价格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国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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