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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国波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国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国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周国波到本区开发大道**号**栋宿舍楼**房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放在该处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2.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周国波到本区开发大道**号**栋宿舍楼**房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现金人民币835元。

3.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周国波到本区开发大道**号**栋宿舍楼,分别进入该楼**房、**房、**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现金人民币600元、被害人叶某某的现金人民币70余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80元。

综上,被告人周国波共盗窃3次,盗窃现金共人民币2385余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周国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国波的供述;2.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方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刑事判决书等书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国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国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国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卓佳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周国波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六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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