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彭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国罗,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本院以其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范某某,女,4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罗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国罗在位于四川省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自己房屋内,在明知被害人范某某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不顾范某某的反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范某某。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国罗在本案的强奸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患有分裂样精神病,对其2019年8月30日遭遇性侵犯时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照片、辨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国罗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国罗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春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国罗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在案的三件衣服和人民币一千元存于彭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