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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国胜等人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周国胜,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一年一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周国胜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潼南区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周国胜参与七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2533.85元;刘某某参与二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253.4元;尹某某参与一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583.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3日,周国胜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寺盗窃一尊观音像。经鉴定,该观音像价值人民币计4750元。被盗观音像已起获并发还给莲花寺。

2、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和2020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周国胜伙同他人两次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仓库内,将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178.34元。

3、2020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周国胜独自一人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仓库内,将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69.01元。

4、2020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和2020年10月初的一天凌晨,周国胜伙同刘某某两次将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的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253.4元。

5、2020年10月12日凌晨,周国胜伙同尹某某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库房内,将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583.1元。该被盗电缆线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国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国胜、刘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周国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检察官助理:张越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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