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周大昌,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镇**村**庄,现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大昌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周大昌在网络上认识一名叫“老大”(身份信息暂未查实)的人,并约定由“老大”向被告人周大昌提供窃取设备(读卡设备、摄像头、测试卡)和窃取地点,周大昌具体实施窃取,老大以每条信息400元的价格将钱存入周大昌的农业银行卡。2019年1月5日至29日,被告人周大昌在绵竹市春溢路剑南春酒厂1号门对面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和摄像头,窃取到工商银行卡信息52条,获利2万余元。2019年8月15至16日,被窃取信息的52张银行卡在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被人取款共计506509.5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大昌的家属代周大昌退赃2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等;被害人董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大昌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大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2019年1月5日至29日案发地工商银行ATM机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大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大昌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大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大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大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强
检察官助理:邱亚玲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周大昌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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