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天和,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居住地在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天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周天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周天和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垫江县南阳食品有限公司出发,沿渝巫路往太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垫江县桂阳街道万安村2组城南幼儿园附近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道路右侧行走的张某甲(男,殁年66岁)撞倒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甲受伤经垫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9日死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周天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19年8月29日上午,民警走访到周天和家,电话通知周天和到案,周天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垫江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周天和肇事后逃逸给予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10日,周天和赔偿张某甲亲属张某乙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天和的供述和辩解;
4.渝鑫技术鉴字[2019]T6-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垫公鉴(病理)[2019]39号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天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天和肇事逃逸后,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天和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刘斐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天和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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