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天文,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7月5日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天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 月26 日14时许,被告人周天文窜至内江市市中区**街**栋**单元**号,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门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将客厅黑皮包内的5000 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周天文的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易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周天文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 勘验、辨认现场笔录;
6.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天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晋韫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天文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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