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奇、王沫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天津**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街**里**号,现住天津市**街**园**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奇,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82********,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沫,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店员工,公民身份号码2326261979********,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柳某某、周奇、王沫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勇任职于天津**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维护公司数据信息。2019年初,被告人刘勇向被告人柳某某提议,由被告人刘勇从公司获取记载有姓名、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出租或出售价格的公民个人信息,由被告人柳某某将上述信息向房产中介公司出售。经查,2019年2月至9月,被告人刘勇、柳某某共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104085条,先后向耿某某、王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等房产中介人员出售信息共计31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0余元。

2019年6月,被告人柳某某至天津市西青区**镇**道**园底商的**地产店内欲向被告人周奇出售其伙同刘勇非法获取的前述房产信息,被告人周奇未同意。另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王沫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底商**地产店内,应被告人周奇要求,先后采用U盘拷贝及电子邮箱发送的方式将被告人王沫经营中介业务期间部分小区业主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信息(载有姓名、电话、房产位置、房屋出租或出售价格)提供给被告人周奇。后被告人周奇将上述信息储存于自己的办公电脑中。经查,被告人王沫向被告人周奇提供上述信息共计31141条。

2019年9月18日,四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104085条,对外出售3100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0余元,被告人周奇、王沫违法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1141条,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王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在与刘勇共同实施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砚云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勇、柳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奇、王沫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四张,涉案赃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