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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奇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周奇,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街道**路**号**单元**,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奇与周某甲、马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明知其所在的**公司制作的“环球国际”、“大西洋联合商品市场(又称太平洋国际商品市场)”、“亚太国际”等大宗软件系可以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非法软件,为了牟利,仍然将上述软件卖给安徽省的赵某某、周某乙等人(另案处理)。赵某某、周某乙等人将上述软件用于诈骗犯罪。截至案发,赵某某、周某乙等人利用上述软件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73万余元。

被告人周奇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卫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奇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奇销售非法软件用于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璐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奇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48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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