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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套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周套,男,1984年****日生,苗族,文盲,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勐波县身份证号码WO684********住勐波县******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套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河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4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周套受缅甸籍男子马某某、王某某(均系音译,具体不详)邀约,于2019年12月15日同马某某、王某某一起携带毒品,分别驾乘两辆无牌摩托车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勐龙出发,一路绕关避卡进入红河州河口县南溪镇后伺机贩卖。同年12月22日16时许,经与毒品买家联系约定,被告人周套携带毒品及一只手枪与马某某一同前往河口县南溪镇南溪宾馆对面的一座桥桥头处,在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现场查获用一黄色编织袋装的毒品可疑物18块,并从被告人周套黑色上衣左部内袋中查获黑色手枪一把、子弹15发。经毒品称量及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毒品海洛因,净重6310.79克;经枪支、弹药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是境外产9mm手枪,15发疑似子弹是境外产9mm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手枪、子弹等物证;

2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取样笔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来等人的证言;

    4.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毒品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周套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套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贩卖大量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套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麦肖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周套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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