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周婷,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周婷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10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周婷乘坐车牌号为云L****车辆从临沧运输毒品至昆明时,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从周婷携带的背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491.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491.61克;
2.书证:称量、取样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段某某、梁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公(司)鉴(理)字(2020)D0331号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婷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婷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4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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