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周子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2013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已宣告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3********,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子健涉嫌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周子健与被告人左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黑山县**镇**租住一处平房。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周子健、左某某容留赵某甲多次在二人租住的平房西屋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0月,周子健、左某某容留赵某乙多次在二人租住的平房西屋从事卖淫活动。周子健、左某某通过容留卖淫活动分得嫖资牟利。
2019年11月1日,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黑山县**镇**左某某与周子健共同租住的平房内查获卖淫活动,同时将被告人左某某抓获。次日,将被告人周子健在二人租住的平房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刑事判决书、微信账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解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子健、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对周子健、左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1月,在黑山县**镇王某甲家中,被告人周子健以被害人邓某某借住在王某乙家平房期间拿走自己物品为由殴打邓某某,并向邓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邓某某当时被迫写下欠条。约一个月之后,周子健在王某甲家中再次殴打邓某某。此前,在2017年末,周子健在张某乙家中曾殴打过邓某某。2018年7月,邓某某因多次被周子健殴打,迫于周子健的威吓交给周子健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侯某某、史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子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子健、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子健、左某某容留二名以上女性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子健以暴力相威胁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周子健、左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子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子健犯容留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泽富
检察官助理:石英魁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子健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2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证人名单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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