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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孝龙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周孝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3********,汉族,大学文化,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龙岗区**楼**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6月20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孝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5日二次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周孝龙在担任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受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的指派负责为其公司采购生产设备的过程中,通过与王某某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24507300元的《销售合同》进行虚假交易,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其本人和妻子孙某某全资持股的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旧设备冒充新设备及被告人周孝龙指派员工吴某某和杜某某到深圳、东莞等地采购设备,以低买高卖的方式买入到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取得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按《销售合同》中约定支付的货款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22000000元,除了被告人周孝龙为了隐瞒其借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卖自己公司的旧设备给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的事实而退款人民币4500000元给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外,其余的资金被其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转走。被告人周孝龙在采购设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便利,一共侵占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3326600元。

一、被告人周孝龙从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制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光纤连接器产品的设备时,以低价向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制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后,再以高价采购到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其中差价人民币1196600元,被告人周孝龙侵占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196600元。

二、被告人周孝龙代表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三部剥纤机价值人民币150000元、全自动研磨机价值人民币1980000元。被告人周孝龙取得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不交付剥纤机、全自动研磨机还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侵占深汕特别合作区**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130000元。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周孝龙经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孝龙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孝龙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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