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周学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天津市静海县**镇**村**区**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6月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月刑满释放;因吸毒2017年2月被天津静海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2018年10月被天津静海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到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投案,当日被监视居住,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学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许,在渤海新区黄骅港品尚酒店412房间内,被告人周学友酒后要求张某某请他唱歌遭到拒绝后,周学友离开后持折叠水果刀再次返回412房间,用水果刀将张某某胸口及胳膊划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例,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学友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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