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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学友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4330号 

被告人周学友,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曾因吸毒,分别于2003年8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12年7月19日、2012年8月27日、2013年5月14日、2014年10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十二日;于2012年8月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5月、8月被行政处罚;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10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犯流氓罪,于1993年3月18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4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同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犯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现服刑。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学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学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9许,张某某向被告人周学友购买毒品冰毒2包,被告人周学友通过黄某某(已起诉)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后该2包冰毒放置于瑞安市**大酒店附近贩卖给张某某。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张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周学友购买毒品冰毒2包,被告人周学友通过黄某某向刘某某购买冰毒,后该2包毒品放置于瑞安市**街道贩卖给张某某。

同日21时许,张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周学友购买毒品冰毒1包,被告人周学友通过黄某某向刘某某购买冰毒,后该包冰毒放置于瑞安市**街道贩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学友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提取笔录、手机数据恢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学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伊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学友现羁押在金华监狱;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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