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周宇,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冕宁县**镇**村**组**号。2014年7月因犯抢劫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8月9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宇在本市苏荷酒吧喝酒时,故意搭讪并认识了被害人朱某某,后双方到风情园路汉唐烤鱼吃东西时趁其不备,将朱某某的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盗走,次日,被告人周宇与朋友杨某某一同将手机拿到德昌县一二手手机门市内以550元的价格销赃,后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勇
2019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二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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