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巷**号**幢**。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1日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宇先后三次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钓鱼城街道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周宇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化路龙川北郡外广场停车线内,趁无人之机,通过接线点火的方式,将曾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世纪雄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2019年9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宇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缤果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面的人行道上,趁无人之机,通过用螺丝刀拆开电动车坐垫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高路捷牌二轮电动车内的3个电瓶盗走。
3、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周宇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江润融景湾小区车库内,趁无人之机,通过用螺丝刀拆开电动车坐垫的方式,将苏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玉骑玲二轮电动车内的6个电瓶和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被告人周宇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周宇赔偿了苏某某损失400元,赔偿了刘某某损失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购买电瓶车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邹某某、曹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曾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周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喻世成
附:
1.被告人周宇羁押于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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