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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安林受贿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周安林,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系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住本省广州市海珠区**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依法留置,2019年3月29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3月28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将本案移送至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23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同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安林系广州**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1年期间,周安林伙同时任广东省政府**的罗某某(已判刑),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48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广东**职业学院**宣某某在申办广东**职业学院的过程中,请求时任广东省政府**的罗某某为其提供帮助,后罗某某利用自己协助管理全省教育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宣某某加快广东**职业学院的申报速度。2008年,为感谢罗某某的帮助,宣某某贿送给罗某某100万元。经罗某某与被告人周安林商议后决定,由周安林使用其公司账户帮罗某某收取上述贿赂款,收取后该笔贿赂款一直保存在周安林公司账户中。

二、2007年,被告人周安林与时任广东省政府**的罗某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增城新塘碧桂园凤凰城**街**号的别墅。因罗某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便持有该房产,双方约定该套房产登记在周安林名下,但实际由罗某某及周安林共同享有该房屋所有权。2011年5月,李某某为感谢罗某某在兴宁市三旧改造项目、广东奥体中心等工程项目上为其提供的帮助,按照罗某某的要求装修扩建上述别墅,共支付装修费用380万元。上述事宜周安林知情,并负责部分工程监工及确认装修费用等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湛江**职业学院的批复》等书证,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安林及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安林无视国法,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俊明

代理检察员:张宝宝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安林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十六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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