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周安西,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岳阳市云溪区**。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月18日被益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安西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国庆前夕,被告人周安西伙同姚某某、尹某某和姜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在自己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镇的家中协商抢劫在长沙市高桥市场做生意的被害人向某某。1999年10月3日上午,周安西等四人乘车来到长沙市高桥市场购得四把刀具和做面罩用的健美裤并对其进行加工。当晚四人携带购买的刀具和面罩来到高桥市场向某某家中,由姚某某负责望风,周安西等人进入向某某家,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逼迫向某某,使用钥匙打开保险柜从中取走现金九千余元,又从向某某脖子上取走金项链一根,随后用电话线捆住向某某的手脚并逃离现场。事后周安西等人各分得赃款2000多元,姚某某多分得金项链一根。
案发后,被告人周安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益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张某甲、谭某某、朱某甲、熊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朱某乙、尹某某、姚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安西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安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安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入室抢劫,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安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周安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安西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安西现羁押于益阳市监管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