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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宝明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周宝明,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宝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宝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周宝明通过翻窗的方法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的住处,从王某某的挎包内窃取人民币2960元后,再翻窗逃逸。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周宝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10日其在ATM机上取了3000元现金,将该现金放在居住地**路**弄**号**室内的挎包里,同年1月13日发现该钱款被窃的事实。

2.扣押笔录及所附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周宝明处扣押下人民币189元现金及一双作案时其所穿的鞋子。

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周宝明作案的地点。

4.银行明细一组,证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从ATM机上取款人民币3000元。

5.现场勘查笔录及所附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环境状况。

6.办案说明,证明抓获被告人周宝明的经过,以及从周宝明处扣押下的钱款中一百元纸币的冠字号同王某某从提款机中取出的冠字号相同。

7.户籍资料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周宝明的前科劣迹。

8.被告人周宝明到案后的多份供述,证明2020年1月12日上午,其通过翻窗入室的方法至本市**路**弄**号**室内,窃取王某某人民币296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宝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宝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宝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宝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宝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琦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宝明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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