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65号
被告人周宝松,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楼**号,**街道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学文,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街道**村**号,衢州市建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驾驶员,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宝松、翁学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包某某尚欠被告人周宝松18万元借款未还,被告人周宝松欲以投资砂石生意为由,骗回包某某的欠款。2019年9月,被告人周宝松编造自己和龙游县副县长的亲戚关系,骗取包某某、潘某某的信任参与投资砂石场生意,后三人一起到龙游找到被告人翁学文考察场地。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周宝松编造场地已经找好需要缴纳租金的理由,要求被害人潘某某汇入翁学文账户人民币6.3万,翁学文将该6.3万元全部转给被告人周宝松。后被告人周宝松又与被告人翁学文共谋,欲再次骗取被害人潘某某钱财,并约定成功后给被告人翁学文2万元好处费。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宝松以交保证金、购买设备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潘某某汇入被告人翁学文账户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人翁学文将该10万元用于归还微粒贷,经被告人周宝松多次催要,被告人翁学文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周宝松人民币39750元。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周宝松将16.3万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潘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记录、兰溪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汇款单、转账记录、微粒贷界面截图、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截图、兰溪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明细账单、**村**塘**山养殖场房屋及土地承包合同、谅解书、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宝松、翁学文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兰溪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宝松、翁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宝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宝松(1805878****)、翁学文(1506701****)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