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80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于2020年7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8月27日被释放,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4日14时许,在**县**钢构厂**期,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周某某用钢管将张某某肩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肩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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