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刑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周家敏,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被告人周家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09年6月11日释放;又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6日释放。被告人周家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敏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周家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家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2日经补充侦查完毕,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周家敏伙同沈某甲(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禹某甲(另案处理)、禹某乙(另行处理)以获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禹某甲、禹某乙家车库内,纠集张某某、沈某乙、韩某某等9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赌资74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家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庄风箱及庄风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张某某、沈某甲、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家敏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敏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家敏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家敏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家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丽娟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家敏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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