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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家波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家波,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雷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雷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家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雷波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书面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5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周家波律师的意见,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时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凌晨2时30分,在雷波县**路二师兄夜宵店内,被告人周家波与被害人何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同行朋友劝开。被害人何某某离开二师兄夜宵店站在夜宵店门口人行道时,被告人周家波反手拿起夜宵店烧烤架上的一把黑色剪刀冲向被害人何某某,二人在纠缠过程中,被告人周家波用剪刀刺伤被害人何某某左胸部。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波用剪刀将被害人何某某刺伤,致使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史果果

2020年7月23日

附:1.案卷贰卷和光盘7张,起诉书8份_;

2.证人周夫远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3.被告人周家波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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