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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容容合同诈骗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周容容,女,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90********,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建湖县********号,住盐城市亭湖区******室。被告人周容容曾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周容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容容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容容使用支付宝平台先后在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处,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合同诈骗作案5起,骗得汽车5辆合计价值人民币678020元。被告人周容容支付租赁汽车的费用合计人民币89270.5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周容容使用支付宝平台在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骗得苏JV****号大众牌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08900元。后被告人周容容将车辆予以抵押借款人民币70000元。

2.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容容使用支付宝平台在上海**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骗得苏A6****号现代牌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34500元。后被告人周容容将车辆予以抵押借款人民币58500元。

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周容容通过王某某使用支付宝平台在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骗得苏A3****号宝沃牌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15600元。后被告人周容容将车辆予以抵押借款人民币55800元。

4.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周容容使用支付宝平台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骗得苏A2****号凯迪拉克牌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86300元。后被告人周容容将车辆予以抵押借款人民币85500元。

5.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周容容使用支付宝平台在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租车为由,骗得苏D6****号大众牌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132720元。后被告人周容容将车辆予以抵押借款人民币85000元。

被告人周容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容容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容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容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容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萍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容容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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