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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小刚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周小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无业。2011年5月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刚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以武检二部交诉[2020]25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卷宗4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钢城分局)通过线索得知有大量毒品从云南以包裹邮寄的方式运输至武汉,该局对可疑包裹进行布控,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周小刚指使郑某某到武汉市蔡甸区**路**号**快递点将涉毒包裹取出,公安民警将郑某某现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周小刚家中将其抓获,经称量,本案涉案毒品疑似物共净重396.79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毒品的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手机短信通讯记录,手机通讯记录,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管辖说明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同案犯郑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周小刚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7.抓获视频及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小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396.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小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 陈奕雄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周小刚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1.​ 《证人名单》1份。

1.​ 《量刑建议书》1份。

1.​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1.​ 《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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