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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小山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937号

被告人周小山,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小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周小山在本省深圳市开设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622848*********3576)。2019年2月26日左右,周小山以400元的价格将该借记卡、关联U盾、电话号码出售至一陌生男子,后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生活。

2019年3月11日,东莞市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他人使用虚构交易退款的方式,骗取96.2万元,由该公司会计人员谢某某操作将96.2万元转入该借记卡中。同日,周小山回到本省深圳市,到中国农业银行将该借记卡挂失,并补办一张新的借记卡。补办后,周小山发现卡里存有96.2万元,遂到ATM机分批提取现金。由于日内提现限额,周小山共窃取涉案资金2万元。得手后,周小山再次返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欲继续提取现金,但因被公安机关冻结账户而无法提取。

2019年3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案资金被提取的线索在重庆市重庆西站将周小山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银行卡等物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小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山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小山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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